安徽同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同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终330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同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御景龙湖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15298185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同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