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终330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同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御景龙湖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15298185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同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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