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华塑业(河北)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茂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茂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址定兴县107国道东车站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保定茂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保定茂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定茂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保定茂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