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26民初1582号
原告:保定茂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定兴镇车站村十一区1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捷勒塑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该公司总经理。
保定茂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捷勒塑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保定茂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茂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