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华塑业(河北)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茂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捷勒塑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26民初1582号 原告:保定茂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定兴镇车站村十一区1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捷勒塑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该公司总经理。 保定茂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捷勒塑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保定茂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茂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