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5民初2453号
原告:晋宁上蒜***架厂,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下石美村委会山心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KC5CF4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航天万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西里37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3768333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晋宁上蒜***架厂诉被告北京航天万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晋宁上蒜***架厂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晋宁上蒜***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宁上蒜***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晋宁上蒜***架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