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4民初2151号
原告: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原告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