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4执恢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申请人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认可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08)邮民二初字第0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剑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