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油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天津鼎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19民初17737号 原告:天津市东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3号楼113-43。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鼎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贻成泰和新都4-1-601。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油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二十六路1661号办公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东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鼎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油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东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东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东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