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凉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925民初112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山西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内蒙古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包头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7973元。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质保金59367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11月6日至2024年6月15日的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66972.55元。4.依法判令被告以147973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16日至实际支付全部工程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11月6日至2024年6月15日的逾期支付质保金的利息7978.59元。6.依法判令被告以59367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16日至实际支付全部质保金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逾期支付质保金的利息。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屋面瓦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岱海马刨温泉嘉年华项目旅游接待中心,工程地址在凉城县××镇××村。合同约定承包内容及范围为旅游接待中心屋面瓦、温泉中心屋面瓦,被告负责承担水泥、沙子、一万元吊车费用,其他费用由原告承担。承包单价为每平米185元,签订合同后被告支付原告材料预付款30000元,待旅游接待中心、温泉中心铺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付95%的工程款,从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保修期一年结束付清剩余5%的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2019年11月6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结算总金额为1187340元,后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仅在原告的催促下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工程保修期过后,质保金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被告现尚欠原告工程款147973元、质保金59367元,共计20734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包头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未达到支付条件,原告主张的利息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使用的屋面瓦及铺设的屋面瓦有质量问题,导致房屋经常漏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屋面瓦施工承包合同,具体权利义务双方在合同明确。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工程是否进行验收、结算。2.尾欠工程款的数额。3.是否达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屋面瓦施工承包合同,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名称、施工地点、承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费用承担、工程款给付进度。2.岱海马刨温泉嘉年华项目屋面瓦结算单,证明2019年11月6日原被告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款总金额为1187340元。3.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付款情况。4.原告与被告会计***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截止2023年9月17日,被告方认可还欠原告工程款277340元。5.2024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会计***的通话录音,证明付款金额问题。被告质证后认为,对以上证据的三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工程款金额庭后需要核实,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中记载存在瓦有漏水现象,明年开春检查。被告提供以下证据:1.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照片、施工日志。证明原告交付的工程有质量问题,被告的维修情况。原告质证后认为,对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没有提供原始载体,看不出所谓的质量问题出现的时间、地点以及原因,不能证明是否是原告施工导致的。对施工日志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没有提供原件,施工日志是反映施工过程的日志,施工日志没有显示年份,不能证明就是案涉工程的施工日志,也不能证明交付后的屋面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被告的维修情况。2.证人王某证言,证明证人从2019年就受被告雇佣管理这个工程了,原告施工提供的瓦存在脱皮、裂纹以及瓦扣得不严实的事实,导致交付后的房屋至今还存在漏水情况,原告维修过几次,现在不来了就由本案证人雇人维修。原告质证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人是被告雇佣的员工,2021年才接手的案涉工程项目,与被告具有利害关系且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同时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证人证言恰恰证明了原告在一年的保修期积极维修,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另外,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是由原告施工导致的,也可能是被告使用过程中导致的。3.证人武某证言,证明从2020年开始王某断断续续雇佣我在岱海马刨温泉酒店维修房顶,以前的瓦有开裂的、变烂的,面积太大后没法维修了,现在房顶换成了树脂瓦。原告质证后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武某是王某雇佣的,而王某又是被告雇佣的,本质上该证人也是与被告成立雇佣关系的,双方具有利害关系,该证人仅说明案涉工程在保修期后可能存在需要修补的情况,无法证明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原告施工导致的还是被告使用过程中导致的。结合当事人陈述、提供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施工结束后,双方于2019年11月6日对工程进行了结算、验收,工程款总金额为1187340元,同时被告发现工程存在漏水现象,要求原告明年开春检查,说明此时工程并未验收合格,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之后原告进行了维修,具体维修情况不详。截止2023年9月17日原告认可被告共给付工程款910000元(原告提供有银行交易记录的金额为760000元),2023年9月28日原告收到被告工程款50000元,2024年2月8日原告收到被告工程款2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含质保金)207340元。2023年10月该工程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就岱海马刨温泉嘉年华项目旅游接待中心屋面瓦工程施工签订合同,原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9年11月6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验收,被告发现工程有漏水现象,要求原告明年开春检查,可见当时工程并未验收合格,之后原告对漏水进行了维修,具体维修情况不详。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交付时间,被告也未明确工程的实际交付时间,但通过证人能够证实该工程于2023年10月投入使用,说明至迟2023年10月工程已实际交付。因此,本院酌情确定从2023年10月开始作为应付工程款时间,并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合法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包头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王某某欠付工程款(含质保金)207340元。
二、被告包头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王某某以欠付工程款22734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2月8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的利息2793.48元。
三、被告包头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王某某以欠付工程款20734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439元,由被告包头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