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1268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中煤浙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73119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煤浙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煤浙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煤浙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