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847号
申请人: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九曲庄路68号中海国际社区九区1号楼30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嘉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278号大润广场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嘉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1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烟台嘉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嘉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姜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