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芜恒大某某下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22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九曲庄路68号中海国际社区九区1号楼3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9747909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防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于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98号天安时代广场12楼1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6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0272.97元,本院于该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本院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0116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谈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吕 皓 书 记 员 亓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