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

合肥路易通贸易有限公司、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合肥路易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报人: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合肥路易通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票据号**********85698,出票金额为叄拾万元整,出票人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昶勤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月8日,到期日为2015年7月8日,付款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合肥路易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