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11号
原告:合肥路易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合肥聚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路易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合肥聚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票据号为3020005325485697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票据号为3020005325485697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上的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