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

合肥路易通贸易有限公司与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合肥聚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12-1号 原告:合肥路易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合肥聚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路易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合肥聚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票据号为**********85698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查封。现原告申请撤回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票据号为**********85698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上权利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