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

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02民初5289号之一 原告: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排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6377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精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0144497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185元,由原告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