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23民初8134号
原告:合肥平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世家A区商办楼3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5520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排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6377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合肥平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神马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合肥平胜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平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