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百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824民初522号 原告:上海百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通路1736弄1号510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18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百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百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百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9元,由原告上海百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