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21执295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1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金川资源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敕勒川乳业开发区金五路金三道交叉路口呼和浩特金川资源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金川资源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系统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公积金、房产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内0121执29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