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8961号
原告:徐州某建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电力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某建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