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3执60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安期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41071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安期生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东华泰瑞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里三区10号楼1-6层内1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2060240B。
法定代表人:耿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东华泰瑞科贸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北京安期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华泰瑞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67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02 987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495 96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67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韩 书
书 记 员 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