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期生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德世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期生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9719号 原告:北京德世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3-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68046458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安期***(北京)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民泰路17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6749999X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安期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410716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德世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期***(北京)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安期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德世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未在交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德世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文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