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期生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东华泰瑞科贸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55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东华泰瑞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里三区10号楼1-6层内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耿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安期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东华泰瑞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泰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安期生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4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华泰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17年9月,被申请人以合作为由,请求申请人帮助加工生产配件。2018年下半年,被申请人领取配件后补签《加工合同》。截至2019年4月底,申请人生产配件总值共计1441343元,被申请人已领取配件的价款为797633元,剩余未领取配件价款为643710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为其维修配件费用5300元(106件×50元/件)、租用铣床费9900元(33天×300元/天,含机床使用费、电费、刀具费)、租用车床费36600元(183天×200元/天,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扣除休息日,实际使用183天)。(二)一审中,被申请人主张未被领取的配件仅是其发送的需求计划,并非生产计划,一审法院采纳了被申请人的陈述。1.如果申请人未接到被申请人指示,就直接消耗巨大成本进行生产,与常理不符,且申请人曾多次就库存配件的种类及数量问题与被申请人的采购人员沟通,但被申请人一直拖延时间,未进行确认。2.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送的邮件中,直接发送了“北京安期生技术有限公司物料需求计划”,已经向申请人表达了配件需要的意思表示。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执异165号执行异议案件中,被申请人对争议配件是属于需求计划还是专门定制用于买进,作出了“涉案矿产车配件是我方专门向东华泰瑞公司定制的,然后东华泰瑞公司卖给我方的”的自认。由此可知,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张的未领取配件实为被申请人定制购买的,其应依法向申请人支付配件款。(三)申请人一审主张的维修配件费用、租赁铣床、车床费等,虽然双方并未形成书面合同,但是该部分维修配件费用并非申请人生产的配件。租用车床和铣床是长期使用,由此产生的电费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支付。基于公平原则,被申请人已经享受了申请人的服务,从中获取了一定的利益,应当支付一定的报酬。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及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东华泰瑞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东华泰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东华泰瑞科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