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21执保1367号 原告: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磁窑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南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鲁0921执保13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因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