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21执保1367号
原告: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磁窑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南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鲁0921执保13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因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