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2036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市某某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684民初2036号 原告: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3753926G,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南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散热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16646933483,住,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柳庄乡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金公司)与被告**市**散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48718.4元(以下币种同),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拖欠货款为本金,按照LPR的150%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复合带等材料,结欠货款1048718.4元未支付。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及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原告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对账函、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提货单、明细账、**市税务局出具的回复及到庭当事人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分别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自原告处购买管料、片料、波浪带、水室主片、复合带、复合板、光管料等材料,其中2019年合同约定票到6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两份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货款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向被告供货。2019年初,双方进行对账,被告认可截止2018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总金额1314647.15元。2019年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并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19年3月29日金额为166227.2元,于4月3日抵扣,4月30日两笔金额分别为194292.04元、174345.71元,均于5月25日抵扣。2019年度货款金额534864.95元,与前述被告认可货款合计总金额1849512.1元。被告已支付805000元,经催要尚欠原告余款未能付清,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上。 本院认为,案涉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作为出卖人完成供货义务后,作为买受人的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原告主张的货款本金1048718.4元,但其中截止2018年底的款项双方有4000余元的差距,在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情形下,应以被告认可的金额为准,加上2019年度的货款,货款金额应为1849512.1元,扣除已支付的805000元,尚欠金额为1044512.1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标准并无不当,但依双方合同约定及实际抵扣时间,本院对逾期违约金起算时间酌情予以调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散热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44512.1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44512.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38元,由原告恒金公司负担962元,由被告**公司负担182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原告已预交的应由被告承担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3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