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684执437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3753926G,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18269244P,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新昭热交换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32583522,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昭热交换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生效的(2021)苏0684民初6217号民事调解书。现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2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