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684执5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4553753926G,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206011463,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81322.93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11307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26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查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苏10破申2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本院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被执行人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其名下财产应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苏0684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