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泰州市第一金属压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684执3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3753926G,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一金属压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039729810,地址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龙腾散热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62446594J,地址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 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一金属压铸有限公司、泰州市龙腾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2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一金属压铸有限公司、泰州市龙腾散热器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475299.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3006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463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一金属压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区××镇××村××号、××号××幢、××号××幢、××号××幢、××号××幢的不动产及车牌号为苏M×××**、苏M×××**的汽车,查封了泰州市龙腾散热器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M×××**、苏M×××**、苏M×××**、苏M×××**、苏M×××**、苏M×××**的六辆汽车及制管机生产线、真空钎焊炉生产线、喷漆线生产线、喷塑线生产线各一条,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州市龙腾散热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区××镇××路××号的不动产。后申请执行人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一金属压铸有限公司、泰州市龙腾散热器有限公司经自行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2900000元,分别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270万元,由被执行人自2022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50000元,直至付清时止;若被执行人按本协议第一项如期足额支付2900000元,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部分违约金293400.55元,双方就此案再无纠葛;若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如期足额支付钱款,则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继续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债权一并申请执行,且前述第二项的违约金293400.55元,申请执行人不作放弃。 上述事实,有执行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一金属压铸有限公司、泰州市龙腾散热器有限公司在执行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就现有证据查无违反法律规定之情形,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因此,本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苏0684民初2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特别提示: 本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有效期至2023年1月20日止,查封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一金属压铸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的有效期至2025年6月9日止,查封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一金属压铸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有效期至2024年6月7日止,查封被执行人泰州市龙腾散热器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的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止,查封被执行人泰州市龙腾散热器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有效期至2024年2月15日止,查封被执行人泰州市龙腾散热器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的有效期至2025年6月9日止。在期限届满前,如本案仍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不书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的,则自行解除冻结、查封措施,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