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4民初6237号之二
申请人: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3753926G),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南海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206011463),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金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苏0684民初62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2021年2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