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4民初6237号之二 申请人: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3753926G),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南海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206011463),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金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苏0684民初62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2021年2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