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6486号之三
原告:成都市某某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牛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某某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成都市某某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某某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某某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成都市某某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