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23民初198号
原告:***,男,1953年2月8日出生,住**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龙威安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县州城街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龙威安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