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23财保163号
申请人: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城区汇河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申请人:山东龙威安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州城街道工业园区(小东门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万贯旋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产及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2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证号为鲁(2019)东平县不动产权第00024**号的房产(***的5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其管理使用,不准其抵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龙威安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平县支行的存款100万元(帐号:37×××77)、被申请人山东万贯旋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平县支行的存款100万元(帐号:37×××04),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期间不准其以任何方式、理由支取。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