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执244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东平沪农商村镇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龙威安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3执244号之八裁定书,于2020年0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龙威安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龙威安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龙威安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90696.1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