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923民初3076号
原告: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97811825C,住所地东平县城汇河街御景苑9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贯旋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695428168B,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龙威安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076982258X,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州城街道工业园区(小东门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东平县,现住址东平县。
被告:**,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东平县。
被告:***,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东平县。
被告:***,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东平县。
被告:***,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住东平县。
原告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与被告山东万贯旋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万贯公司)、山东龙威安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龙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万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龙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万贯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36000元、利息278291.79元、律师费11000元,共计2225291.79元;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因起诉后被告归还了15万元本金,将本金的数额下调为1786000元,其他不变。2.其他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在2017年6月8日从原告处借得现金195万元整,到期日为2018年6月7日,并由其他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该笔贷款已逾期,而诸被告迟迟不予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山东万贯公司辩称,1.由于公司经济紧张,没有一次性还款;但之前一直在分期偿还,而且以后也一直逐步偿还。2.原告主张利息不清楚。
被告山东龙威公司辩称,我方作为担保公司,一直催促要求山东万贯公司偿还。
被告***辩称,本人作为个人担保人,一直要求山东万贯公司继续偿还。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山东万贯公司于2017年6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证实其从原告处贷款195万元,期限自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利息结算方式为按月结息。2.借款凭证一份。证实被告山东万贯公司在2017年6月8日从原告处借到现金195万元整,到期日为2018年6月7日。3.保证合同一份(编号为538XXXXXXXX)。证实被告山东龙威公司为涉案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个人保证担保函四份(编号为5381XXXXX075-1、5381XXXXX75-2、53812XXXXX75-3、538121XXXX5-4)。证实被告***、***、***、***、***、***、**为涉案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5.加盖原告单位公章的逾期贷款情况表一份。证实截止2019年6月20日,欠款本金为1936000元,逾期利息为278291.79元。6.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发票及付款通知各一份。证实原告委托***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共计支出律师代理费11000元。到庭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均无异议;因其他被告缺席法庭审理,视为放弃了答辩、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并在卷佐证。另,针对被告山东万贯公司辩称的“原告主张利息不清楚”,本院认为:一是原告提交的逾期贷款情况表,其上明确载明了“逾期本金”、“逾期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应计罚息”、“应计复利”、“逾期天数”等各项费用,且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二是被告对该证据质证无异议;三是原告陈述起诉后被告偿还本金15万元,故变更本金数额,与之前计算的各项逾期利息并不矛盾。故,本院认定原告主张各项逾期利息金额明确,被告辩称不成立。
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8日,被告山东万贯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在原告处贷款195万元,借款用途为归还融资款;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止;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90%。合同签订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4.35%;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行使担保权利或处分担保标的,且要求乙方支付甲方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等权利义务内容。同日,被告山东龙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分别出具《个人保证担保函》,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通过被告山东万贯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向其发放贷款195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6月7日。截止2019年6月20日,拖欠借款本金1936000元、利息278291.79元。另,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1000元。还有,原告起诉后,被告山东万贯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采信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案涉借款为被告山东万贯公司的债务,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借款人未按约定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起诉后,被告山东万贯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原告变更诉请借款本金,于法有据;原告诉请利息278291.79元,前文已述,且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于法不悖,应予以支持。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被告山东龙威公司、***、**、***、***、***、***、***,依法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予以追偿。关于律师代理费,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转账凭证,证实了该费用实际过付,且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万贯旋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86000元、利息278291.79元及律师代理费11000元;
二、被告山东龙威安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龙威安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万贯旋压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2元(依原告变更后诉请金额计算),由被告山东万贯旋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龙威安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