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执244号之十七
申请执行人: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龙威安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01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龙威安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泰安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421.86元,现因为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龙威安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泰安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90696.1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