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440号
申请人:**伢,男,197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伢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伢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 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