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星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星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440号 申请人:**伢,男,197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伢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伢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 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