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如阳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1行终5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如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1号楼9层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晶晶,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姣,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如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5层5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如阳科技有限公司因工商登记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行初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如阳科技有限公司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郑州如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上诉均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如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准许郑州如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行初87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如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滢
审判员 张 启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