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33执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西宝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30号第3幢北2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范海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范XX,男。
本院执行的***与山西宝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和范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范XX在交通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学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姚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