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终56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美江大厦**412。
法定代表人:于子家,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深信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
法定代表人:何朝曦,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在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时代方舟****v>
法定代表人:田雨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在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育红
审 判 员 宋 平
审 判 员 马 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全翰
书 记 员 颜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