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京73行初5042号
原告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1栋。
法定代表人何朝曦,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宏湖,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47745号关于第21681688号“SANGFORCLOU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3月22日。
本院立案时间:2018年5月18日。
开庭时间:2018年6月20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21681688号“SANGFORCLOUD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诉争商标与第15392623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原告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属行业领域及服务内容不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不会导致混淆。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21681688。
3.申请日期:2016年10月25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3;3506):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广州宏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15392623。
3.申请日期:2014年9月22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11月6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3;3506):户外广告等。
三、其他事实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被诉决定关于服务类似方面的认定均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构成元素、表现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比较接近,被告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司品华
人民陪审员  宋启才
人民陪审员  杨淑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月庆
书 记 员  李益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