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62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H。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1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F。
法定代表人:何朝曦。
申请执行人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律师费2500元(人民币,下同)、案件受理费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支付全部执行款项2539.88元,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笔执行款项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权利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9)粤0305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江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