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135-1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鹏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5737358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博文国际学校,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本院执行的宜昌鹏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宜昌博文国际学校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宜昌博文国际学校应支付宜昌鹏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4496元并支付违约金33724.96,同时承担诉讼费用1844.5元,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本院查明,现宜昌博文国际学校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鹏兴科技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勤
审判员罗华
审判员向**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袁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