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03执1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晓胜,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皖0803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按(2019)皖0803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7547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0年11月27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