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968号 申请人: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57107892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法定代表人:**超。 申请人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