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479号
申请人: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57107892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563352J,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洪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6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森
人民陪审员 杨 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