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1156号
申请人: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57107892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