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8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57107892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65601632,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经济开发区蟠龙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117.52元,现因(2021)苏0214民初5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117.5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