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322民初5169号 原告: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被告:陈某,女。 原告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煤电公司)与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煤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煤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租金48000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2021年12月1日起应付两年租金);逾期违约金8409元(分别按违约时一年期LPR的1.3倍,暂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分段计算,实际以被告支付完欠付租金时止);以上暂小计56409元;2、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到期后占有房屋期间租金100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期间租金);逾期违约金605元(按违约时一年期LPR的1.3倍,暂自2023年6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计算,实际以被告支付完欠付租金时止);以上暂小计10605元。以上1、2项诉请合计67014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9日,被告通过公开网络拍租,以年租金24000元价格竞拍到原告某矿区四村门面房(乐醇奶吧)租赁权,2019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了ZL-2020-实25号《房屋租赁合同》,租期3年,自2020年l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租金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及租赁保证金,乙方应在年度租期到期前30日内向甲方交付下一年度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但被告在支付了第一年租金后,对后续应付租金以多种借口拒不支付,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不但拒不支付欠付租金,还违约拒不返还房屋,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于2023年6月6日才将上述所租赁房屋返还原告,但仍拒不支付合同期内欠付及非法占有房屋期间租金。 被告陈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明、电子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缴款通知单、欠付租金通知、退房证明、视频录像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9日,被告陈某通过电子竞拍方式从江苏省某拍卖有限公司拍下案涉房屋租赁权。 2019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ZL-2020-实25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陈某(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房屋坐落:四村(原百爱仕服饰)门面房……第五条租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计3年。第六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租金标准:24000元/年。租赁期租金总额大写:柒万贰仟元整。租金标准的调整:承租期限内不予调整。2.租金支付时间: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及租赁保证金,乙方应在年度租期到期前三十日内向甲方交付下一年度租金……第七条房屋租赁保证金1.甲方交付该房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四个月租金作为房屋租赁保证金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扣除租赁保证金……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除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欠交租金的1%另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乙方应在本合同期届满十日内返还该房屋,并搬出房屋内乙方的全部物件……到期未交还房屋的,视同违约。”原告在出租人处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被告在承租人处签字按手印。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第一年房屋租赁费24000元及押金8000元。 2022年5月15日,原告通过张贴方式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支付欠缴租金。2023年6月6日,被告将案涉房屋退还原告,并在退房证明上签名,退房证明内容:“本人陈某(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38××××****),现自愿将某矿区上海路四村门面房(乐醇奶吧)交还房产公司,目前房屋内设施已清空完毕,水、电等费由本人负责缴纳。特此说明。申请人:陈某日期2023.6.06。”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 一、关于原告主张的合同期内租金及房屋占用期间费用的问题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应支付租金。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但被告仅支付第一年租金,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两年租金48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到期后房屋占用期间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然案涉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及时返还案涉房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用期间费用。根据被告签订的退房证明可以证实被告于2023年6月6日退房,故原告要求被告参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约定支付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日的房屋占用费10000元,不超出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租金及房屋占用费合计58000元,因原告自认签订合同时收取原告押金8000元,故应予以扣减,扣减后被告应支付5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该押金应予没收的意见,因原告已经主张了违约金,再要求扣除押金,要求被告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高,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被告在《房屋租合同》虽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但该计算标准过高,故本院酌定违约金以欠付租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3倍,从退房之日即2023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金、房屋占用费50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7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