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江苏省徐州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9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徐州市教育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汉风路1号市行政中心西区E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公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原审第三人: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大屯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徐州市教育局”)、被申请人江苏省沛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沛县政府”)教育行政管理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苏03行初204号行政裁定:驳回***的起诉。***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日作出(2017)苏行终1945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审理。***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二审裁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国办发(2005)4号文虽然是文件,但具体落实时就是具体行政机关的行为,徐州市教育局和沛县政府没有履行将其关系移交给徐州市教育局的管理职责,对其权利产生影响。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认定其符合移交条件,并判决被申请人徐州市教育局及沛县政府按照国办发(2005)4号文的规定,履行将其关系移交给被申请人徐州市教育局管理,由被申请人徐州市教育局接收其为地方管理的教职人员,并判决将其接收为地方管理的教职人员后补发从2005年至今的工资及养老金差额。根据国办发(2005)4号文件的规定,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审申请人的上述诉请涉及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落实相关政策问题,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