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3行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民政局。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汉邦路8号人防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委托代理人***(系***之父),1968年10月22日生,住址同上。
原审第三人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沛县萧何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沛县民政局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1行初12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沛县民政局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沛县民政局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沛县民政局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沛县民政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