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沛县民政局与某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3行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民政局。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汉邦路8号人防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委托代理人***(系***之父),1968年10月22日生,住址同上。 原审第三人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沛县萧何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沛县民政局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1行初12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沛县民政局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沛县民政局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沛县民政局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沛县民政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