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民终13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沛县大屯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苏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山水大道帝景国际第1幢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五墩北路第一山别墅花园小区60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盱眙苏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0民初6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情况,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0民初64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